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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林业局职能职责

信息来源: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9-06

镇雄县林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镇雄县委 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雄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30号)精神,设立镇雄县林业局,为镇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林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研究制定全县林业发展的具体发展规划。

  (二)组织指导全县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草)和各类经济林、用材林、防护林等林业基地及其它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

  (三)承办县绿化委员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天保工程及退耕还林领导组等下设办公室有关的日常业务。

  (四)组织领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区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县各类毁林案件;指导编制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监督木材采伐许可证、运输证等的发放工作,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及林政管理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五)对县内木材生产、竹材生产、林产工业、林特产品加工经营等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

  (六)对全县林业基本建设、技术改进项目、生产经营项目的拟写研究、初审与报批进行宏观指导。

  (七)指导、督促全县林业财务、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县级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林业经济调剂政策。

  (八)制订林业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县内科技育苗、造林等项目的应用与推广,指导全县林业宣传、教育、咨询、技术培训与指导工作。

  (九)负责对营林站、种苗站、调查队、森林资源管理股、森防站、森林经济民警中队、林区管理站、能源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国营马厂林场、林产公司及乡镇林业站进行宏观管理。

  (十)负责林业系统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负责抓好林业系统内部计划生育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镇雄县林业局设3个股(室)(股所级)。

  (一)办公室

  当好局领导参谋,协调局属各单位关系,负责电子政务、外事活动、公务接待、处理来信来访等机关行政事务;负责拟定全局文件、总结、报告、请示、批复等文书资料,转呈局属各单位有关意见、建议、请示、报告和计划等;负责全局文书资料的打印、校对、装订、收发使用和档案管理,做好上情下达,搞好会议服务;负责车辆使用管理和机关环境卫生;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人事监察股

  负责林业系统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障管理业务;负责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的专业技术职务、技工等级的考核评聘工作业务;负责办理职工违法违纪案件和信访工作业务;负责计划生育和工青妇的日常业务;负责系统内职工的年度考核、考勤汇总、奖惩兑现;负责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计划财务股

  负责宣传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积极组织林业资金收入,管好用好林业资金和计划外资金,及时准确拨付林业项目生产建设资金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负责全局统计、审计及资金计划工作,按期完成各类报表,定期向局领导汇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负责发放职工工资,准确核销差旅费;负责机关办公用品、用具的购置和发放,做好全局财务财产管理和服务;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人员编制

  镇雄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股所级领导职数3名。

  四、行政审批事项

  (一)占用林业许可。

  (二)林木采伐、移植许可。

  (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四)省内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五)省内木材运输许可证核发。

  (六)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七)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八)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

  (九)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许可核发。

  (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十一)森林植物及林产品检疫。

  五、其他事项

  (一)镇雄县林业局下设行政机构森林公安局(正科级)。

  (二)镇雄县林业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三)镇雄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

  1. 天然林保护工程及退耕还林(草)办公室;

  2. 森林资源管理股;

  3. 营林站;

  4. 种苗站;

  5. 林业技术推广站;

  6. 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队;

  7. 国有林区管理站;

  8. 项目办;

  9. 森林经济民警中队(含木材检查站);

  10.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11. 能源站;

  12.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3. 28个乡镇林业站;

  14. 国营马厂林场;

  15. 林产公司。

  六、附则

  (一)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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