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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民政局职能职责

信息来源: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9-06

镇雄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镇雄县委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雄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30号),设立镇雄县民政局,为镇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镇雄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能。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四)加强救灾职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体系。

  (五)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职责,健全民间组织服务社会功能。

  (六)加强殡葬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功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核实、评估、掌握和发布灾情,申报、拨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接收、指导救灾捐赠。

  (三)指导全县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负责社区服务工作,指导建立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对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进行宏观管理;组织我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五)贯彻国家优抚法规政策,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承办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七)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建设及城市社区建设工作。

  (八)研究拟定我县行政区域发展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负责我县乡村以上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承办乡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指导县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九)负责我县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核,推广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计和管理,承办我县地名工作。

  (十)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十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承办我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管理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县民政干部业务培训;研究制定全县民政系统教育发展规划。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镇雄县民政局设9个股(室),为股所级。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综合协调机关各股室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文稿的起草;负责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承办日常督办工作及局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和有关业务培训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局干部人事、机关管理等事务;负责机关公文运转、安全保卫、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来信来访等事宜;负责社会治安、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的财务计划和统计工作;对全县民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并拟定各种财务规章制度;向局领导和上级反馈民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主管民政资金使用后的报账工作。主管乡镇民政所财务人员的移交和财务培训;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

  (二)救灾股

  组织实施减灾救灾、社会救济工作;核灾、掌握、上报灾情,帮助指导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管理救灾装备,采购、储存、保管救灾物资并管理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管理、拨发、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负责救济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救济、社会临时救济;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开展社会慈善活动。指导和管理全县福利彩票销售发行工作。

  (三)社会救助股

  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省、市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做好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有关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四)优抚安置股

  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优待定补抚恤工作;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警)及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补助和国家公务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负责评定伤残等级、追认烈士审核、申报工作;负责与军地有关部门的日常联系,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与地方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创建拥政爱民模范先进县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有关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军地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和调查研究。负责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培训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协调服务工作。

  (五)社会事务股

  贯彻执行社会福利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拟订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城市福利院建设和发展,负责彩票公益金管理、监督、使用有关工作;鼓励和支持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和指导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及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贯彻执行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政策,协调县际间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域调整工作,负责全县村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调查报批工作;调处边界争议、组织实施地名管理法规,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建设及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建议;承办1984年前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生活补助和农村老党员生活补助及村干部待遇有关工作。

  (七)殡葬管理股(殡葬执法大队)

  指导和推进全县殡葬改革工作,拟订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科学划定火化区;配合有关部门规范丧葬用品市场;加大对殡葬改革的宣传力度。

  (八)民间组织管理股

  负责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批、管理、监督等工作。

  (九)老龄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县老龄工作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工作意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组织开展老龄科学研究工作,指导老年群众组织的工作,组织、指导老年人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支持发展老年福利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事业;调查研究和总结报告老龄工作。

  四、人员编制

  镇雄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股所级领导职数9名。

  五、行政审批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经营性公墓申报;

  (四)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五)伤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的申报;

  (六)社会组织章程核准。

  六、其他事项

  镇雄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

  (一)婚姻登记中心;

  (二)社会救助站;

  (三)社会福利院;

  (四)殡仪馆;

  (五)殡葬管理所;

  (六)民政社会事务中心;

  (七)28个乡镇民政所。

  七、附则

  (一)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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