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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农业局职能职责

信息来源: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9-06

镇雄县农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镇雄县委 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雄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30号)精神,设立镇雄县农业局,为镇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镇雄县畜牧兽医局、镇雄县乡镇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镇雄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畜牧兽医局职能、原经济贸易局承担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能。

  (三)强化农情信息、农村市场和经济信息体系建设职能,通过农情信息、市场信息,引导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四)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研究、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搞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促进农业向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方向发展。

  (五)加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和土肥技术推广工作,因地制宜抓好农业生产的区域布局和分类指导。

  (六)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工作和农业环境监测保护工作。

  (七)强化制定各行各业发展战略、规划、农村经济技术政策与法规的职能。

  (八)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实施或委托开展农业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九)加强农业、养殖业的宣传力度,强化“数字乡村”工程工作。

  (十)加强农经“三大管理、三项指导和一项基础”工作。

  (十一)撤销镇雄县渔政执法大队,将渔政执法大队职能划入镇雄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方针、重大决策、技术政策、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参与组织实施农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农村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与完善;指导农村承包合同管理;负责或参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三)编制全县主管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审批权限,负责主管产业建设项目的申请、立项、审批工作,综合平衡全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管好用好各级下达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专项经费,管好、用好国际国内援助的扶贫、救灾资金物资,会同有关部门调控和管理相关农业发展资金,搞好农业科技扶贫工作。

  (四)制定全县农业(畜牧业)教育、科技推广和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与政策措施,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指导全县农业远程教育、职业教育;组织较大的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鉴定、推广;指导协调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负责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的监测工作,指导各项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农业建设,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主管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依法或根据授权实施农用土地的保护与管理;在抓好种植业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的同时,指导好预防工作;规划指导全县高产稳产农田土地基本建设和中低产田地改良工作。

  (六)参与制定全县农业内部各业的产业政策,研究农村市场的发展方向与指导措施;组织协调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研究提出农用生产资料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需求计划;负责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和农产品市场、农业生产情况等信息工作,负责全县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的预测预报,引导农业根据市场需求发展生产。

  (七)主管全县农业涉外事务和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农业外援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发展外向型农业经济;抓好植物检疫,负责主管产业的产品和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质量监测、鉴定、检查及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行为。

  (八)参与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技术标准;组织监督农业方面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实施;负责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开发和管理工作。

  (九)组织协调农业部门内部改革,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把产中服务向产前、产后服务延伸,搞好产前、产中、产后等系列全程服务,促进农业向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社会化方向发展;指导行业学会、协会正常开展工作。

  (十)负责全县农业用油、救灾用油的管理、分配和供应工作;搞好农机安全监理,搞好农机路检路查,维护交通安全;负责农机安全作业和市场销售管理;负责农机具推广和维修管理,组织对农机具的技术检测,指导乡镇农机维修点的布局和建设。

  (十一)指导局属单位和有关乡镇站开展工作,归口管理局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保站、种子站、经作站、农广校、农机监理站、农机管理站、农机校、农经站、土肥站、能环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站、渔业水产站、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镇雄保护站、花山种畜场以及乡镇农业、畜牧、农经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有关畜牧渔业经济的战略方针、重大决策、技术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有关畜牧渔业经济和主管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三)制定全县畜牧教育、科技推广和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与政策措施,实施科技兴牧战略;组织较大的科技项目公关和成果鉴定、推广;指导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业务工作。

  (十四)研究农村畜牧市场的发展方向与指导措施;组织协调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提高畜牧生产效益;负责畜牧经济和畜产品市场、畜牧业生产情况等信息统计工作。

  (十五)主管全县畜牧涉外业务和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畜牧外援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发展外向型畜牧经济;抓好动物检疫、防疫工作;负责主管产业的产品和牧草种子、兽药、饲料等质量监测、鉴定、检查及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行为。

  (十六)组织协调畜牧部门内部改革,强化服务意识,搞好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全程服务,促进畜牧经济向生产专业化、服务社会化方向发展;搞好畜牧科技扶贫工作;指导行业学会、协会正常开展工作。

  (十七)管理全县渔业渔政渔港工作,代表县政府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乡镇企业技术进步政策,研究提出支持全县乡镇企业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技术企业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县级审批权限范围乡镇企业技术改革项目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重大技术储备项目规划。

  (十九)贯彻执行有关国家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县乡镇企业进行宏观指导,组织乡镇企业统计、信息工作,进行乡镇企业经济运行分析。

  (二十)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有关乡镇企业的战略方针、重大决策、技术政策、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十一)主管全县乡镇企业涉外事务和科技交流与合作,负责乡镇企业的招商引资,指导全县乡镇企业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

  (二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各项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县乡镇企业对内、对外开放,经济技术联合协作的有关规定、措施和方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镇雄县农业局设7个股(室)(股所级)。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党务、政务工作,协调局领导抓好党务工作,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文秘、文书打印、校对及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收发、综合性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工、青、妇等群团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搞好全系统督查工作;负责对外公共关系;协调组织综合问题的调研,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等材料;归口管理机关内部事务;负责机关车辆管理;负责全系统及乡镇的基建工作;严格机关内部及局属单位建章立制和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规范管理;承办县人大代表议案和县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二)人事监察股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人事科技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系统内部专业技术职务的考定、评聘、推荐和工人技术等级的推荐考聘工作;负责全系统劳动工资、科技干部管理;负责系统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县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人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项目完成人的审查推荐;负责劳动工资统计、工资制度改革的具体业务;组织开展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成人教育、科技培训及农业科教宣传;按规定办理老同志的退休手续,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组织人事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业务;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农业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开展全县农业系统法制宣传和培训,承担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县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送检工作;与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发改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维护党规党纪,及时查处干部职工违纪案件。

  (三)计划财务股

  负责会计核算与经营,编制、落实安排事业费和各项支农资金预算,加强上级下达项目经费的管理;负责机关财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督促、指导直属单位会计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开展业务;加强同会计主管部门的联系,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指导系统内部体系建设,承担财务收支、承包经营责任、财经执法、创办经济实体及局属各单位的资产、负债、效益等审计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审计本系统各项农业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和纠正挤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

  (四)农业股

  负责研究制定种植业发展计划、规划和政策,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合理利用资源;抓好种植业生产项目建设计划、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重大技术推广项目;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的需求计划及组织供应;组织种植业先进适用技术和优良品种的应用研究与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搞好植物病虫草鼠害的测报与预防,依法进行种植业产品、种子(苗木)检疫和品种保护;组织化肥、农药、种子(苗)等质量监督、检查、鉴定、登记工作;管理保护土地资源,掌握全县基本耕地的消长动态,提出土地资源保护、防止水土流失的意见、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有关部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或按授权实施保护;主管省、市下达高稳农田土地建设和中低产田地改良项目的规划、计划及其项目登记、布置实施、阶段检查、工程验收、统计汇总、成果鉴定、立卷归档,以及管理、指导全县土地、农业环保监测工作;组织研究和编制全县土地开发规划、土质勘察、土地利用、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计划,管理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或参与编制全县农业区划、种植业区划和综合开发规划,负责区划综合试验示范工作;组织研究全县农业发展的战略与对策,制定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和管理制度,做到信息收集整理与反馈传递制度化,提高农业信息质量;做好政务信息、生产进度、作物生产成本、农业生产投入、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科教兴农、农民收入、基地建设和重要项目建设等情况和资料的收集、积累、储存和提供工作,把采集的信息经过分析、筛选和综合处理后,及时向上级农情信息主管部门上报,同时将重要信息向领导办公室传递;开展对外合作,编制项目技术方案、年度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农机股

  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农业机械化推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高全县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的重大技术措施和推广项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引导农机具、新技术的科研推广和农机产品的结构调整;负责全县拖拉机、耕地机、收割机、脱粒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农机使用(操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机服务组织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六)牧业渔业股

  指导全县畜牧产业开发技术,组织整顿全县畜牧生产和经营秩序;研究拟定畜牧行业和全县动物疫病防治、检疫监督等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行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及推广项目,经批准后实施;负责全县草山(地)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全县畜禽品种、畜产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负责组织畜禽品种引进、鉴定工作;负责全县畜禽商品基地建设工作;负责饲料产品标准的审批;审批发放全县种畜禽、牧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饲料生产许可证,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全县兽药监督管理,组织重大质量事故、案件查处和质量仲裁等工作;负责全县动物疫情管理,收集上报疫情并组织扑灭;承办县防治“W”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畜牧业发展区划工作。管理全县渔业工作,制定渔业资源保护目标、规划和措施,提出渔业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技术措施,组织实施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措施;制定水产科研、技术推广规划,管理水产科研成果,承担对外渔业技术合作与交流;管理各项水产资金;监督检查国家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保护管理国家渔业资源、珍稀水产野生动物和渔业环境;维护本县管辖水域的渔业权益;协调处理渔事纠纷,负责渔业安全秩序。

  (七)乡镇企业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企业改革;搞好企业统计、信息工作,综合分析全县乡镇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监测重点企业和重点产业、重点产品的运行动态;建立和完善产业预警机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和制定县域乡镇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措施;监督检查乡镇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制定支持政策,加大乡镇企业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在县城和重点乡镇集约发展;积极引导和培植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搞好乡镇企业项目技改报批和登记备案工作;贯彻国家能源政策法规,监督企业实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指导和推动技术创新机制的建设及产、学、研联合;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镇雄县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股所级领导职数7名。

  五、行政审批事项

  (一)拖拉机驾驶证审验换证;

  (二)拖拉机补领加强证;

  (三)拖拉机变更登记;

  (四)拖拉机补领行驶证;

  (五)拖拉机转移登记;

  (六)拖拉机转移注册登记;

  (七)种子经营登记备案;

  (八)植物检疫;

  (九)农药经营许可;

  (十)《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核发放;

  (十一)《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

  (十二)《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核发放;

  (十三)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十四)养殖许可;

  (十五)种畜禽引进、生产许可。

  六、其他事项

  (一)镇雄县农业局所属事业单位: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保植检站、种子管理站、经作站、农广校、农机安全监理站、农机管理站、农机培训学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土壤肥料工作站、农村能源建设和农业环境监测保护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所、渔业水产站、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镇雄保护站、花山种畜场。

  (二)镇雄县农业局所属乡镇站:28个乡镇农技站、28个乡镇农经站、28个乡镇畜牧兽医站

  七、附则

  (一)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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