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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职责

信息来源: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9-06

镇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镇雄县委 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雄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30号),设立镇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镇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镇雄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农村人力资源开发领导组办公室职能。

  (三)将原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公务员事务管理职能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能划转公务员局。

  (四)加强统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五)加强统筹城乡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六)加强统筹人力资源市场整合职责和市场监管,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八)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

  (九)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加强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人力资源调查和规划、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增强人力资源优势。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定及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规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及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的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工资收入分配和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实施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及职业技能人才的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贯彻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国家、省、市、县政府奖励表彰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镇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3个股(室)(股所级)。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财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综合协调、政务运转、督促检查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扶贫、“双千帮带互动”活动的相关工作;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负责全局统计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综合分析、反映信访动态,开展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承办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股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就业与失业管理办法;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扶贫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相关业务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牵头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指导、协调、督促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承办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人力资源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执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承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组织实施专业和技能人才资源开发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大中专毕业生接收事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档案托管、转移等工作;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定和措施;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管理和鉴证;承办机关事业单位除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相关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认定工作;负责拟订城乡人力资源开发政策,指导、协调、督促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工作。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直和中央、省、市驻县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承担镇雄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做好企业军转干部思想教育和信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全县企业军转干部数据库的建设及解困资金预算及发放工作。承办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职业能力建设股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计划,规划技能人才的培养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有关政策。负责对申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鉴定机构的初审(转报)及管理工作。负责对培训、鉴定机构年检的初审及转报工作。指导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承担机关、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聘用管理工作。承担对职业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全程监控管理工作任务。承办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的落实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拟订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承担初级评委会设置、调整工作和评审结果确认工作;承担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科技兴乡贡献奖”的综合管理以及优秀拔尖人才候选人推荐遴选工作;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工作。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政策;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和任免有关工作。承办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工资福利股

  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拟订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工资统计分析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承担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变动日常审核管理工作;承担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审核的有关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办法,指导、监督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承办中央、省属驻镇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工作。承办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养老保险股

  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并负责审核;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手续;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承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的相关工作并组织实施;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工作。承办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八)医疗生育保险股

  拟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和标准,参与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管理及结算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结算办法和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承办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九)工伤保险股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编制全县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与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并进行资格认证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承担工伤认定上报工作;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承办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农村社会保险股

  拟订全县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工作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稳步发展;负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的拟订;拟订退休资格的认证办法;拟订新农保参保登记和转移、接续手续,档案管理办法;协调指导各乡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与仲裁股

  组织起草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复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和政策研究工作。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和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调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建立仲裁员资格准入制度,组织调解员、仲裁员培训。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政策;负责县直、中央和省驻县单位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工作;承办中央、省属驻县企业职工转移工作。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办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民工的政策和规划,拟订实施方案与细则;拟订农民工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要点;开展农民工劳务经济和农民工劳务品牌建设;督促检查各乡镇落实农民工有关政策及完成年度任务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办理农民工城镇落户的身份认定工作,参与流动人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农民工工作宣传报道、调查研究和农民工信息统计工作;参与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问题的重大事件。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三)人事监察股

  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镇雄县公务员局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工、青、妇相关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业务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及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汇总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

  镇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含公务员局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股所级领导职数13名。

  五、其他事项

  (一)镇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1. 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2. 医保中心;

  3. 劳动执法监察大队;

  4. 劳动就业服务局。

  (二)镇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

  1. 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

  2. 劳动就业服务局职业培训站。

  六、附则

  (一)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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