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9-06
镇雄县司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镇雄县委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雄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30号),设立镇雄县司法局,为镇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意见;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法治县创建工作。
(三)负责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新闻宣传和通讯报道。
(四)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县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工作。
(七)管理和指导全县各基层司法所的行政业务工作。组织司法行政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八)管理和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各项物资装备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
(九)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的组织人事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镇雄县司法局设8个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党组会、行政办公会、局务会和机关重要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并对相关事项进行检查、督促,确保落实;搞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股室处所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调研、政务、信息、文秘、统计、保密、档案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用房、宿舍、车辆、办公用品、环境绿化、卫生工作安排和安全保卫工作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开展工作和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副科级)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规范性文件;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资金;负责法律援助专业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向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社会力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事宜。
(三)政工科
指导和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政治理论学习;搞好乡镇司法所人员的人事管理;负责局机关人事、相关考核考评和统计工作;负责公证、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的评审申报工作;负责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和奖惩工作;对机关和公证、律师、各类法律服务所履行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职能,承担廉政建设和执法执纪检查工作。
(四)法制宣传股
指导、协调、管理全县的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制定全县普法和法制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
(五)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
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律师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律师资格的管理和律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考核、申报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指导、监督和管理公证工作;负责公证员资格评审和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考核、申报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六)基层工作管理股
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和基层司法所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机构工作;组织搞好“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工作;组织指导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调处;负责基层司法行政统计工作和相关专题调研工作。
(七)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股
搞好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的调查摸底,每季度上报一次刑释解教人员名册及帮教安置情况;指导释解人员居住地帮教小组建立完善帮教制度及措施,落实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释解人员档案,重点掌握释解人员同出狱后不落户或人户分离及“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和“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人员情况,落实帮教安置措施;加强工作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不断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
(八)法学教育股(司法考试办)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学教育方针,提出我县法学教育工作规划;制定全县法学教育和在职司法干警、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成人法学教育,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年度国家司法考试。
三、人员编制
镇雄县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股所级领导职数6名。
四、其他事项
(一)镇雄县司法局下设行政机构:普法及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副科级)。
(二)镇雄县司法局派出机构:28个基层司法所。
(三)镇雄县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
1、公证处;
2、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
五、附则
(一)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