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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统计局职能职责

信息来源: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9-06

镇雄县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镇雄县委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雄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30号)精神,设立镇雄县统计局,为镇雄县人民政府正科级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全县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辖区内各乡镇、各级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二)执行国务院决定的普查办法,完成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的各项普查任务,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统计调查体系、统计调查、统计制度方法进行的抽样调查和各项全面统计报表任务。

  (三)组织国民经济核算,审查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及调查方案,管理和协调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

  (四)利用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信息对我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翔实的分析报告和建议。

  (五)搜集、整理、提供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和相关部门统计资料;编定和公布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六)加强以国民经济核算为主的各行业统计数据的评估,按照《统计法》的要求,组织实施全县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和统计人员资格考试,强化对基层统计工作的规范性管理,检查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制定和检查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组织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及执法监督、宣传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各项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镇雄县统计局设3个股室(股所级)。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管理全局行政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的传递、反馈和文秘工作。草拟有关行政工作的综合性材料,负责公文打印、登记、分发和文书档案管理,组织协调管理机构股室工作,负责全局性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对外接待工作。主管局机关的信访、人事、会计、出纳、计生、离退休干部、后勤和小车管理及组织管理全县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等工作,统一管理全局的统计资料、机关经费、办公用品、固定资产。

  (二)农工商统计股。负责全县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包括农村经济年报、大小春抽样、畜牧业季报)和乡村卡片、工业企业、能源、交通运输、邮电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投资企业、社会商品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服务业、劳动工资、社会科技等综合统计报表的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和上报(市统计局农村经济统计科、工业交通固定资产统计科、能源统计科、服务业统计科、商业和社会科技统计科、综合统计科、法制科)。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并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季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组织指导各乡镇、工业企业、能源、交通运输、邮电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投资企业、社会商品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服务业、劳动工资、社会科技统计调查等统计基础工作。

  (三)综合统计股。负责全县国民经济核算、综合统计报表的搜集、整理、审核和汇总上报(市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科、统计制度法规科)。对有关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并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季度国民生产总值的完成情况,供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使用,公布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编印月、季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小册子。

  三、人员编制

  镇雄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股所级领导职数3名。

  四、其他事项

  镇雄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

  (一)普查中心;

  (二)28个乡镇统计站。

  五、附则

  (一)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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