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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卫生局职能职责

信息来源: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9-06

镇雄县卫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镇雄县委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雄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30号),设立镇雄县卫生局,为镇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镇雄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职能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三)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运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指导、信息服务和经济等手段,进行卫生各行业管理。

  (二)当好政府领导的参谋助手,研究制定全县区域卫生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按照上级要求,加强卫生系统内部管理,积极配合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做好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县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做好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卫生监督执法,做好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传染病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卫生监督、职业病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卫生执法工作。

  (六)按照中医药发展条例要求加强中医院管理,做好中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工作。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度建设、规划编制等工作,组织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保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目标。

  (九)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协调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做好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协调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做好艾滋病预防控制及禁毒工作。

  (十二)负责做好全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考核、资格认定、聘任及工资套改等相关工作。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镇雄县卫生局设10个股(室)(股所级)。

  (一)办公室

  在局党委的领导下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承办局行政办公会决定事项;负责拟定全县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做好年度总结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行政事务、机要保密、信息、档案管理、信访及内保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车辆使用管理等事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审计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规范系统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工作程序;按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各项会计核算工作,按时组织编报本系统预、决算及各类财会报表,保证及时、准确反映本系统财务状况;负责本系统除财政统发工资外的其他各项资金的拨付、机关日常会计核算和会计事务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申报、乡镇卫生院职工医保缴费等工作;对本系统财务收支,经费预、决算,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会计、审计监督;组织考核、分析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本系统单位内部控制约束机制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检查系统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会工作;配合财政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负责本系统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办理其他财务、会计及审计事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事股

  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纪委做好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的行政监察工作;贯彻执行人事政策、法规,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卫生系统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事项;负责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报名考试、评审、资格认定,聘用等工作;负责卫生系统人才规划、引进、招考录聘、调配等事务;负责卫生院院长的推荐、考察、考核及任免工作;负责卫生系统退休人员管理,落实职工遗属补助等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继续教育学历申报、管理及考核、表彰工作;负责卫生系统人力资源、工资、编制、福利等统计统报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医政中医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按镇雄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搞好医疗机构开办申请的受理,报局领导集体研究审批后,办理相应的手续和证件;负责接待受理全县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调查取证,委托(移送)鉴定机构鉴定和行政调解的处理,参与重大突发事件人员伤亡的紧急救护处理;组织全县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立项和医学科技公关及医疗卫生科技成果的初审、申报,组织适宜技术的推广及应用;拟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供局领导决策,协调相关单位搞好继续医学教育,搞好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和正规化、系统化培训工作;拟定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供局领导决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卫生法制工作制度,落实部门执法责任制,协调相关单位搞好卫生法律宣传,负责受理卫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事务的受理、审核,草拟复议意见供局领导在行政复议中参考,对卫生执法工作实施监管;协助局领导负责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资格审定、证件审核发放及执法队伍管理;实行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厂矿卫生、食品饮食卫生、放射健康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疾病预防控制股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传染病预防控制监测计划,对重大疫情、不明原因疾病、传染病暴发流行组织调查,制定控制对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承担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任务,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全县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物资储备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组织开展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监测和报告,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负责对基层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公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教育。

?   (六)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股

  负责全县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拟定并组织实施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依法监督搞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实施;指导全县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的业务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工作;负责拟定妇幼卫生和提高人口素质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规划中的妇女保健指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健康教育管理及妇幼卫生合作项目工作。

  (七)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管理股

  在局党委的领导下,组织、指导和管理卫生系统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提出本系统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拟定本系统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方案和措施,报经局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和实施;理顺本系统内部各机构各单位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并对相关工作关系进行沟通和协调;对本系统各项防艾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及时发现存在困难和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和解决;随时了解掌握全县艾滋病防治疫情形势,必要时专题报告局领导,并提出防治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代拟卫生局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和相关文稿;收集、整理本系统艾滋病防治各项工作情况和资料,并按要求综合和上报;对本系统防艾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意见和办法;指导、组织本系统参与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根据防艾项目实施需要,承担艾滋病防治项目相关工作;开展本系统艾滋病防治管理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股

  执行县合管委的决议、决定,负责县、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务的指导和管理;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加强对县、乡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管理和使用,做到基金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基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负责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的编制;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收集、汇总、分析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信息,按照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对发生的案件和群众举报、投诉等进行调查处理;参与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测算、制定和调整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九)项目办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卫生局党委各项方针、政策,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负责制定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地氟病防治项目的规划、方案、制度和资金计划、使用和管理办法;拟定扶贫工作方案、规划和发展目标,制定年度扶贫计划;制定药品集中采购方案和配送办法;负责做好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实施工作;负责做好地氟病防治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做好医疗设备的申报、采购和收发等工作;负责做好挂钩扶贫村的联络、协调、统计和年终总结工作;负责做好药品集中采购计划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氟病防治项目、药品集中采购和扶贫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上报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统一组织协调全县的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和落实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式,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方面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拟定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人员编制

  镇雄县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股所级领导职数10名。

  五、行政审批事项

  (一)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二)医师、护士执业许可。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五)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六)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七)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八)放射诊疗许可。

  六、其他事项

  镇雄县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镇雄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制剂室、中医院酱菜厂、爱卫办、南台卫生院、28个乡镇卫生院、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8个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七、附则

  (一)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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