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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职责

信息来源: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9-06

镇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镇雄县委 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雄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30号),设立镇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镇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设立镇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部门管理机构,副科级,由镇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镇雄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县城市管理局、原县建设局的职责。

  (三)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1号)规定的相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职能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职能划转镇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全县廉租住房建设等活动,确保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措施在我县的贯彻落实,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统一管理全县城乡规划及城市建设、城乡村镇建设和城乡集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和监督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负责实施建设行业的法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执法执纪监督,以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信访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工作;负责市政建设与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设施的建设,即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负责建筑节能减排管理,发展、推广和使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廉租住房建设等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

  (四)统一管理全县城乡规划;负责管理县城规划,指导和管理乡镇及其所属村镇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小城镇、小集镇建设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负责推进行业科学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十)负责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动态巡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违法案件。

  (十一)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镇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立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

  协助局领导对机关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上情下传、下情上报、对外联络、新闻宣传、保密、政策调研和接待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协调及行政事务管理与规章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负责机关文秘管理与工作计划、请示、报告、总结及综合性文稿起草、打印等;负责文电处理、政务信息公开、档案与图书资料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负责机关后勤保障、环境卫生、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和指导建设系统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工作;负责建设资金计划的申报及机关基建、财务、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系统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系统内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局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的工作;办理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监察股

  宣传、贯彻和监督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部门的实施;负责党规党纪教育与纪律检查;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反腐败等方面的业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本系统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以及工资、职称、人事变动等业务的办理;负责普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使《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十五条规定的职权;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与审验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与业务培训,对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执法质量实施督察;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案件等的审查、报批和执法文书的制发、备案;负责主持行政听政及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业务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检举、投诉、控告建设领域违法违规的案件,依法查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适时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负责行政执法年度考核、评议、奖惩等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完成县人大、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市住建局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规划管理股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省的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依法对规划条件变更实施审查、报批,受理改变绿地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申报并审批;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受理违反城乡规划的举报或者控告,并及时组织核查和处理;组织编制县政府所在地乡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依法报批、备案;组织编制城市道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客运、消防、邮政、通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出具规划意见;依法定期公开《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参与或组织城乡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参与协调全县城乡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城市地下水、管、网、线、气、热规划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村镇建设股

  宣传、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或指导乡镇的村镇规划、村镇建设、农房建设与改造、村镇迁建等相关工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指导、监督和管理房屋征收相关工作;指导和组织编制全县乡村集镇建设发展规划;负责拟定全县乡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工程项目的编制与储备、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等,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乡村集镇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城乡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供气等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或报批工作,并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拟定县政府所在地城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进行综合管理;负责供水、排水经营企业等的资质审查、报批工作,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负责城乡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城区的供水、节约用水及二次供水计划和管理方案,指导城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及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依法规范、管理城市供水,审核、呈报行业调价方案,监督管理经营服务质量;参与城乡总体规划和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设施有关的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研究、拟定村镇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地方性政策,指导、实施城镇、集镇、村庄综合建设与开发;参与、指导国家和省、市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指导、监督试点小城镇、集镇建设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和试点村镇审查、报批工作;参与移民建镇、撤乡并镇、撤乡建镇的选址建设项目定点和有关指导、协调与管理工作;指导村镇房屋及公用事业设施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纸的推广;培育、指导、规范和维护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秩序,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依法查处城镇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

  (五)建筑业管理股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家、省的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办理颁发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延期报批、核验《施工许可证》等业务;负责三级及三级以下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批,开展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对外地企业进入镇雄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管理;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管理;组织、协调、管理建筑业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审核登记;负责管理权限内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施工图政策性审查、工程风险管理等工作;负责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初设方案、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的审批等方面的工作。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负责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建筑业统计、分析编报工作;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监督机构、建筑制品企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试验单位、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电梯安装及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咨询等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资质申报及年度审验的相关工作;依法对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报建、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工程造价及建筑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等实施备案管理;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出具审查意见,并在实施中开展好相关监管工作;负责新型建材推广运用与建筑节能管理;依法查处建筑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对负责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进行监督;负责建工建材、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及建设定额与造价管理;组织或参与震害评估和震灾经济损失评定;参与城乡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防震、防灾、震灾,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培育建筑劳务和材料设备供应市场。

  (六)住房保障股(加挂镇雄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保障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年度需求计划;负责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退出和销售、政府回购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民政部门核准廉租住房准入、退出条件;负责廉租住房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和政府收购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储备工作;负责受理廉租住房的社会捐赠,并办理相应的接收手续。负责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核发《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及相关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核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负责办理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相关业务,拟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

  四、人员编制

  镇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股所级领导职数6名。

  五、行政审批事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五)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六)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七)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八)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九)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十)《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十一)三级和三级以下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审批;

  (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核发;

  (十三)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十四)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核发。

  六、其他事项

  镇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

  1. 街道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3. 房地产管理所;

  4. 房地产交易中心;

  5. 市政建设管理所;

  6. 建设质量监督站;

  7. 城乡建筑设计室。

  七、附则

  (一)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镇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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