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镇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8-06-21
各城市出租汽车户主: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油价财政补贴的通知》(云财建〔2018〕30号)、《云南省农村道路和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云财建〔2016〕249号)、《镇雄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油价财政补贴的通知》(镇财建〔2018〕6号)文件精神,为及时、准确、足额将燃油补贴清算资金发放到城市出租客运经营者手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次补贴发放的对象是2017年度在我县辖区内实际从事城市出租客运且具备合法经营手续的出租车户主。
二、发放原则
(一)依据:按(云财建〔2018〕30号)、(云财建〔2016〕249号)、(镇财建〔2018〕6号)文件规定,下达我县2017年出租车行业油价改革财政补贴资金766.66万元(基数部分548.10万元,退坡部分218.56万元)。2017年度获得我县油价改革财政补贴的城市出租客运车辆701辆。
(二)原则: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2017年度未按月申报燃料数据的车辆,扣减当月燃油补贴,如再发放2017年度的油补、仍按规定扣减,扣减金额所有车辆均摊。
(三)标准:按文件要求,结合2017年实际用油量进行兑付。其中691辆出租汽车每辆平均补贴10952.26元,4辆出租汽车每辆平均补贴10952.76,2辆出租汽车每辆平均补贴10040.87元,2辆出租汽车每辆平均补8218.10元,1辆出租汽车每辆平均补贴10952.65元,1辆出租汽车每辆平均补贴7306.71元。
三、发放方式
采取银行转帐的方式。将2012年11月我局指定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帐户领取燃油补贴。若原办理银行卡有丢失或卡号有变动的,需重新补办银行卡。开户行:镇雄县农村信用联社(镇雄县内各信用社网点均可)。补办银行卡姓名必须与户主本人二代身份证姓名完全一致。
四、发放程序
由镇雄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所对应发补贴车辆的范围、标准和要求,在488-365.com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外张贴公告,对户主群发短信通知等。户主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办银行卡及相关材料提交到镇雄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所,由指定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后,户主本人亲笔签名确认。待补贴资金分配到各户主银行卡上,户主本人持卡到银行领取补贴。
五、提交材料登记审核时间
提交材料:户主二代身份证原件、补办银行卡原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纸上)1份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
自2018年06月21日起至2018年06月27日止(双休日正常上班),每天上午8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14点30分至17点30分为银行卡登记审核时间。
六、发放要求
(一)认真把握财政补贴政策。补贴要严格按(云财建〔2018〕30号)、(云财建〔2016〕249号)、(镇财建〔2018〕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实施办法及补贴对象执行,范围之外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认真做好补贴兑现工作。及时、足额地将补贴资金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
(三)切实抓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油价补贴政策,使补贴对象充分了解油价补贴的政策规定,确保油价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做好公示。按照上级规定,凡是发放到个人的补贴都要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城市出租车发放补贴的公告在488-365.com公告,并在县交通运输局外、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所、出租车管理协会进行张贴。公告7天后无异议的,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县财政局,并及时组织发放。
(五)加强对油价补贴资金的发放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补贴资金。
(六)对擅自提高县城规划区内运费收取标准的处罚。已领取本次燃油补贴的城市出租车客运户主,若擅自提高县城规划区内运费收取标准,一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第一次违反者,扣本年度燃油价格补贴资金100.00元;第二次扣200.00元;第三次扣500.00元;第四次扣1000.00元。四次以上者,交通部门将取消本年度的燃油补贴领取资格,并收回本年度已发放的燃油补贴。所扣补贴资金留作积余,在发放下一次燃油补贴时一并计算发放给其它没违反上述规定的户主。若有拒载、甩客、拼客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除按上述处罚标准处罚外,将按《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举报电话:3122585。
(七)在此公告的期限内未前来办理补办银行卡登记审核的户主,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八)除出租车经营户主外,严禁他人代办银行卡登记手续。
提交材料登记审核地点:镇雄县交通运输局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所二楼办公室(丹霞路7号)。联系电话:3139366。
此公告
镇雄县交通运输局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