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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雄县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0-31

  为深入推进我县健康扶贫工作,根据《昭通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昭政办发〔2017〕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从2017年起,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四重保障”措施,实现“九个确保”: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100%;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0%;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确保9类15种大病集中救治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医疗救助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符合手术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白内障患者得到免费救治;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保脱贫摘帽时至少有2所县级公立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标准,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

  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指标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显著提升,实现大病基本不出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一、落实四重保障措施,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

  (一)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补贴资金除省级财政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承担40%和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承担60%后,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协助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时间:2017年起)

  (二)落实基本医保倾斜政策。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以下倾斜政策:

  门诊待遇倾斜: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保全额报销。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提高到420元(原限额为400元)。乡、村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到70%(原报销比例为55%);县级西医门诊报销比例提高到50%(原报销比例为30%),市级专科门诊报销比例提高到40%(原报销比例为30%)。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乡级报销比例提高到75%(原报销比例为70%),县级、市级、省级及省外报销比例达65%(原县级报销比例为60%,市级、省级及省外报销比例为50%)。其中,对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报销比例省、市、县、乡级统一提高到80%。对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病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5种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其中重型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为90%。(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协助单位: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实施时间:2017年起)

  住院待遇倾斜: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线(其他居民住院起付线为150元),报销比例为95%(其他居民报销比例为90%);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85%(其他居民报销比例为80%);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到县域外住院的,市级和省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0%(其他居民市级报销比例为55%,省级报销比例为50%)。确保县域内单人单次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到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协助单位:县卫计局,实施时间:2017年起)

  扩大保障范围:2017年起,进一步扩大基本医保用药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药品达到2888种、诊疗项目达到5003项。将治疗恶性肿瘤的高值靶向药和中药,治疗高磷血症的口服药等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癌症、肾透析、血友病、糖尿病、肺心病、精神病等医保报销范围。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徒手手功能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共20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对有康复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优先提供康复训练、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协助单位: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实施时间:2017年起)

  (三)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到2500元(原起付线为5000元),年度报销限额提高到45万元(原报销限额为30万元),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内累计超过2500元以上(不含2500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报销70%(原报销比例为5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原报销比例为60%)。将保障范围扩大到门诊待遇倾斜的25种特殊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将倾斜政策和保障责任纳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依法在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及其实施主体、权利、义务。(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协助单位:县卫计局,实施时间:2017年起)

  (四)落实医疗救助制度。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 的,通过医疗救助(包括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报销到 90%。省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上述政策对困难群众实施救助,不足部分由县政府通过整合兜底保障资金或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落实。(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扶贫办,实施时间:2017年起)

  (五)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除省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外,由县政府统筹资金进行兜底保障。(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实施时间:2017年起)

  (六)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卫计部门要会同人社、扶贫、民政等部门,通过确定定点医院、确定诊疗方案、确定单病种收费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对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9类15种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做到“一人一档一方案”,确保2018年所有患者得到救治。救治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达到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90%。实施 “光明扶贫工程”,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保障作用,整合社会资金兜底,对符合手术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救治。(牵头单位:县卫计局,协助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残联、县红十字会,实施时间:2017年起)

  (七)鼓励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病负担重的问题。积极开展按人头打包付费试点,待我县医疗共同体组建后,按照“合理超支分担,结余按比例留用”的原则,将区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资金统一打包给医疗共同体牵头医院,由牵头医院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障,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实施时间:2017年起)

  二、落实便民惠民措施,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方便看病”

  (八)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各有关部门、卫生医疗机构要推进信息联网步伐,实现贫困患者身份精准识别,减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方便群众看病。(牵头单位:县卫计局,协助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实施时间:2017年起)

  (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报。人社、民政、卫计、扶贫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通过统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一站式”结算。人社、民政、扶贫、保险部门要尽快完善“一站式”结算信息共享软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计算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等政策措施报销补偿金额后,对各类报销补偿资金统一进行垫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患者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医保、民政等部门要加快医保资金、医疗救助费用和兜底保障资金的预付、对账、审核、结算和拨付进度,缩短拨款周期,实行按月拨付,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应由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拨付率不低于85%。“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置结算窗口,要有明显标识,要有专人负责办理,确保患者就医后即时结报。(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协助单位: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扶贫办,实施时间:2017年起)

  (十)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到2017年底,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100%覆盖。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放健康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年免费开展1次健康体检。对已经核准的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肺结核等患者,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并逐步扩大病种。家庭签约服务医生要“一对一”将所负责的大病患者送到乡镇医疗机构救治或转院治疗,转至县级医院的患者由县级医院负责救治及转院,帮扶干部和家庭签约医生要负责做好大病救治宣传引导工作,掌握患者的治疗进展情况,确保患病家庭按期脱贫出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需缴纳的12元,除省财政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承担40%和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承担60%外,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县卫计局,协助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实施时间:2017年起)

  三、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好病”

  (十一)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依托省内各医学类高职高专和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开展乡村医生在职学历教育,到2020年,力争全县乡村医生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乡村医生队伍管理,落实乡村医生待遇。采取开展组建“医疗共同体”、组织“医疗小分队”等形式,定向服务基层,定向帮扶乡镇卫生院,2018—2020年,县级医疗机构每年向基层派遣一定数量的医师。积极引导经过全科转岗培训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牵头单位:县卫计局,协助单位: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实施时间:2018年起)

  (十二)完善拴心留人政策,推动优秀人才向基层流动。落实服务基层奖励政策,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医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经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县级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连续工作满2年(含2年)以上的,从到乡镇工作之年起,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工作岗位补助。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继续实施特岗全科医师招聘计划。鼓励公立医院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到县级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1年。(牵头单位:县卫计局,协助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实施时间:2018年起)

  (十三)全面提升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脱贫摘帽时,至少有2所县级公立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标准。实施县级公立医院及妇女儿童医院扶贫工程,全面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使其达到国家《县医院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力争县人民医院达到三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牵头单位:县卫计局,协助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完成时间:到2020年)

  (十四)实施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设备、人才队伍建设。脱贫摘帽时,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千人口拥有乡镇卫生院床位数达到1.2张,结合当地常见病、多发病,每个乡镇卫生院建设1个临床特色科室。完善诊疗制度,优化医疗服务,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到2020年,100%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和50%的一般乡镇卫生院达到甲级卫生院评审标准,创建成为“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牵头单位:县卫计局,协助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完成时间:到2020年)

  (十五)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脱贫摘帽时,每个行政村建有1所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争取东西部协作扶贫资金、上级补助和社会帮扶解决。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村医,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鼓励人口超过1000人的自然村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同时,逐步完善村卫生室的诊断室、观察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康复室等设施设备。(牵头单位:县卫计局,协助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完成时间:到2020年)

  (十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到2020年,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或国医堂),能够规范开展中药汤剂、针剂、灸法、推拿、火罐、刮痧、敷贴、中药熏蒸等8类及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8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规范开展其中5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牵头单位:县卫计局,协助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完成时间:到2020年)

  (十七)全面建成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县、乡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通过实施远程医疗,实现下级检查、上级诊断,为群众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远程检验、远程影像等远程医疗服务,到2019年力争远程医疗服务覆盖所有乡镇卫生院。同时,继续巩固和发展现有第三方机构运营的远程医疗服务。(牵头单位:县卫计局,协助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科局,完成时间:到2019年)

  (十八)发挥县域医共体在健康扶贫中的作用。县域医共体是实施健康扶贫的责任主体之一,要对辖区内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实行县、乡、村三级系统化规范管理,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医共体内就诊实行报销倾斜政策,降低医疗费用,达到医保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符合大病专项救治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由县域医共体按属地原则进行清单式管理,做到一人一档一方案,按照“病人不动、专家动”的原则,在县域内定点医院进行治疗。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下沉,实施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基本实现大病在县级、康复回基层。通过下派专业技术人员,提升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救治和管理能力,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近享受优质医疗服务。(牵头单位:县卫计局,协助单位:县人社局,实施时间:2017年起)

  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尽量少生病”

  (十九)加大重点疾病防控工作力度。实行传染病、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全覆盖,做到“一病一策”管理。确保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报告接种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肿瘤随访登记报告覆盖率达到50%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突发传染病疫情及时处置率达到100%,死因监测覆盖率达到100%。降低艾滋病新发感染率和病死率。有效控制地方病,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切实减少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病例发生。到2020年,实现消除疟疾、麻风病目标,包虫病得到基本控制,血吸虫病达到传播阻断或消除标准。通过整合各类检验检测资源,力争使县疾控中心实验室能力达到国家基本标准。(牵头单位:县卫计局,协助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实施时间:2017年起)

  (二十)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重点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全面实施农村夫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新生儿疾病筛查、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等项目,扩大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覆盖面。加强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急危重症抢救能力建设。到2020年,孕产妇死亡率力争控制在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牵头单位:县卫计局,协助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残联、县妇联,实施时间:2017年起)

  (二十一)大力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改善人居环境。到2020年,通过实施异地搬迁、农危改等项目,逐步推进卫生改厕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整合资金,加强改厕指导,力争到2020年实现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全县水质检测能力达到国家基本要求,农村饮用水监测乡镇覆盖率达到100%。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净化和消毒的技术指导,提高农村饮用水管理能力和水质合格率,到2020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牵头单位:县卫计局,协助单位: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间:到2020年)

  (二十二)广泛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加强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积极开展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加强健康教育机构和队伍建设。构建健康科普平台,针对重点人群和重点病种做好健康科普宣传,加强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宣传教育,提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意识,使其形成良好卫生习惯、饮食习惯及健康生活方式。到2020年,力争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16%。(牵头单位:县卫计局,协助单位:县文广旅局、县新闻中心、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协)

  (二十三)推进农村中小学校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推进农村中小学公共卫生服务。寄宿制农村中小学或学生人数超过600人的非寄宿制农村中小学按照标准设立保健室,配备专(兼)职校医。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农村中小学,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儿童成长提供健康保障。(牵头单位:县教育局,协助单位: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完成时间:到2020年)

  五、保障措施

  (二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健康扶贫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计局负责日常工作,负责工作调度与考核评估。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将健康扶贫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任务安排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组建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逐项抓好健康扶贫工作任务落实。(牵头单位:县健康扶贫领导组办公室,协助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二十五)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根据健康扶贫需要,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资金保障。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进一步加大健康扶贫投入力度,同时加强健康扶贫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协助单位:县健康扶贫领导组成员单位)

  (二十六)强化部门协作。卫计、扶贫、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健康扶贫工作协调推进会,形成上下联动、左右衔接的工作格局。提升健康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定期跟踪监测、通报反馈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中的内容要求,出台更加具体的工作方案,制订明确的帮扶措施,把病患个体的治疗、保障、救助和家庭的整体脱贫有机结合起来,统一政策,统筹资金,强化保障。要坚持因人、因户施策,做到一户一档、一户一策。要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康扶贫工作台账,定期跟踪监测、通报反馈,实时更新数据。(牵头单位:县健康扶贫领导组办公室,协助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二十七)动员社会参与。加快县内医疗机构规范化培训进度,培养乡镇、村级卫生人才。鼓励各类企业开展社会捐赠,支持设立专项基金参与健康扶贫。充分发挥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整合社会资本、人才技术等资源,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送医、送药、送温暖。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治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为患重大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慈善救助。(牵头单位:县健康扶贫领导组成员单位,协助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十八)规范诊疗行为。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人社、医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的审核与监管。各级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合理确定诊疗方案,严格使用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技术、药品和耗材等,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努力做到实际医疗费用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一致。县级公立医院要加强与上级医院对接,通过巡回医疗、派驻治疗小组、远程会诊等方式联动开展救治。(牵头单位:县卫计局,协助单位:县人社局)

  (二十九)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对健康扶贫工作的督导、考核、问责机制,制订考核办法,加大对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与脱贫攻坚考核挂钩。对落实不力、敷衍塞责,导致健康扶贫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牵头单位:县健康扶贫领导组,协助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健康扶贫各项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科学合理就医。探索采取培训乡村和驻村干部,乡村和驻村干部逐户宣讲的方式,确保精准理解、正确解读,不折不扣落实健康扶贫政策。及时公开健康扶贫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大力宣传推进健康扶贫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创造的经验和做法、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增强群众的认同感和获得感,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协助单位:县文广旅局、县新闻中心)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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