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3-2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昭政办发〔2017〕175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升农业用水效率,推动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助力脱贫攻坚和产业发展,结合镇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强化政府主导,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为重点的相关改革,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提供安全、有效的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两手发力。坚持市场和政府两手发力,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顺利进行和农业用水需求,实现农民增产增收。
(二)坚持供需统筹。加强供水管理,提高供水服务效率;加强需求管理,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三)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不同条件,尊重农民意愿,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三、总体目标
用5年时间,在全县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农业用水总量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农业用水方式根本转变。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1. 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指标。以乡镇(街道)、水源或灌区为单位,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综合农业用水定额、灌溉面积、渠道水利用系数、产业结构等因素,确定片区或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2. 明晰农业水权。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颁发用水权证,明晰农业水权。
3. 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根据年度来水量预报,实行年度动态水权。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或水管单位建立水权交易平台,对用户结余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 测算农业供水成本。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农业供水价格,包括完全成本水价、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及末级渠系供水水价等。加强供水成本监审,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丰枯程度、农业产业发展、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并适时调整。
2. 分级制定农业水价。中型和小(一)型水利工程水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由供水方和用水方协商确定。对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可采取“一库一策”、“一区域一方案”等方式制定价格,转变水费征收方式,提高农业水费征收率。
3. 探索实行分类定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用水价格。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4. 推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在具备精准计量的条件下,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根据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结合灌溉试验,科学制定不同作物用水定额标准,对超定额(计划)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其中,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加价200%。灌区可控范围内,限制开采地下水,对超限额用于农业生产的地下水,按照《昭通市发展改革委、昭通市财政局、昭通市水利局关于制定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昭市发改〔2017〕18号)规定,不分城乡管网覆盖区域内外,对超过当地水利等部门规定用水限额量的部分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50元/m3。
(三)完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1. 加快灌区骨干工程建设。加快推进中型及小(一)型灌区等重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加强干支渠道防渗衬砌、管道建设,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
2. 加快末级渠系配套工程建设。整合高标准农田、农村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高效节水、山区小水网等项目建设,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
3. 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工程要抓紧改造。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行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要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结合区域输配水形式,选取合适的计量设施。有条件的地区,计量设施可实行智能控制,精准计量到户。
(四)推广农业节水措施
1.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以发展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为引导,在稳定粮食产量的基础上,促进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积极推广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规模效益,降低用水成本。根据水资源禀赋,以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为抓手,以水定种,因地制宜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快构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2. 推广节水技术。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积极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农民科学用水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引进和扶持农业节水企业,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技术,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行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
3. 开展节水示范。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至少建立1个节水型示范灌区,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特别是泼机、中屯等缺水或干热河谷地区,要先行先试,由点到面,逐步推行。
(五)加强农业供水管理
1. 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坚持计划供水、节约用水、依法管水,科学调配水资源,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优质的运行机制,保障农业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
2. 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行计量供水、按方收费。用户要按期、足额交纳水费。农业水费实行专款专用,加强水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1. 规范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水文边界(渠系、管网)或行政区划为单元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或用水合作社,加强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水权分配、水费计收等工作,逐步建立农民群众全程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立项、建设、监督、管护等制度措施。
2. 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区别投资渠道和投资主体,明确各级各类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因地制宜的交由受益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制度,管护经费。
3. 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不变的前提下,推动发展专业化灌溉服务公司,为用水主体提供物业化的灌溉服务管理。拓宽农田水利融资渠道,放宽准入门槛,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通过独资、合资、联营、租赁、捐赠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委托运营、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七)建立农业水价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 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按照“谁用水、补贴谁”的原则,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
2. 建立节水奖励机制。结合农业用水定额、降雨量、供水远近、地形地貌、同区域同类型作物年度亩均用水量,确定标准亩均节水量奖励基准。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新型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按照节水量给予分档奖励,提高用水对象主动节水积极性。节水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五、组织实施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从2017年12月开始,到2022年底基本结束,分四个阶段、二个批次推进。
(一)四个阶段
1. 制定方案。县级成立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组,召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动员会,引导干部群众掌握政策,凝聚共识,形成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浓厚氛围。在广泛调查摸底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并报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备案。
2. 建立机制。县发改局、县水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出台配套管理制度,科学计算用水总量,建立水权分配(交易)机制、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机制、工程管护良性运行机制、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节水奖励机制和约束考核机制等,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乡镇(街道)也要相应建立自身机制。
3. 完善工程。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灌区骨干工程、末级渠系配套工程、供水计量设施建设以及信息化建设,夯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程基础。
4. 考核验收。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建立考核机制,定期开展考评。对未按时完成改革任务的乡镇(街道)要减少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投入、扣减农业水价补贴经费,并督促其限期完成改革任务;对改革积极性高、进度较快、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进行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倾斜。
(二)二个批次
1. 第一批次:母享灌区、芒部灌区。水利设施相对完善,产业发展和农民收益相对较好的灌区,在充分学习省内外先进经验、做法成效的基础上,先行先试,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2. 第二批次:全县全面推开。在认真总结第一批次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整体推进,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改、财政、水务、农业等部门为成员的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及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做好辖区农业水价改革工作;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推进改革工作。各工作机构要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优化产业结构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进一步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切实落实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工作,乡镇(街道)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落实的主体。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成本监审、水价制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整合和统筹、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权确权颁证、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会同发改、财政、农业部门协商制定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细则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做好节水农业技术示范推广、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意识,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强化督促检查。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必要时请县政府督查室等参与督查。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表现突出的乡镇(街道)、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组织不力、进展滞后、效果不明显的乡镇(街道)、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通报,必要时按程序启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