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06-15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事指南(一)
一、受理范围
云南省户籍范围内的公民,持《居住证》在我市居住的省外公民,以及我市居民在昭居住的外省籍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可就近向居住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二、受理部门
县(区)级公安机关出入境办证大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申请:
(一)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签注,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逗留签注,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含,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四)持逗留签注赴香港后,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香港申请赴澳门其他签注,可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申请。
(五)持逗留签注赴澳门后,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澳门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向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申请。
三、申请方式
须本人提出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一)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
(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已持有我市签发的有效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团队旅游签注可本人直接前往昭通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自助办理或委托他人前往办理(国家工作人员、探亲、商务、逗留,外省签发的证件除外)。
(四)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
(五)内地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在香港或者澳门向深圳或者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四、申请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五)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五、所需提交材料
(一)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按规定接受面见,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提交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墨水笔、碳素笔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自行下载打印、自助填表机打印均可);
2.制证照片。出入境受理窗口为申请人提供免费出入境证件拍照服务;
3.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申请人,须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的,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省外公民异地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在实际居住地办理的《云南省居住证》;
6.我市居民在昭居住的外省籍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须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亲属关系证明(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7.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8.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9.开通绿色通道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加急证明材料。
(二)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再次签注,应当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探亲。1.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3.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4.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5.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6.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7.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8.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二)商务。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四)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事指南(二)
(五)逗留。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4.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5.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6.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7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8.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其他。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七、签注种类
(一)探亲签注(T)。3个月一次有效、3个月多次有效、1年多次有效。
(二)商务签注(S)。3个月一次有效、3个月多次有效、1年多次有效。
(三)团队旅游签注(L)。香港:3个月一次有效、3个月二次有效,1年一次有效、1年二次有效、澳门:3个月一次有效、1年一次有效
(四)个人旅游签注(G)。(我市尚未开通个人旅游)
香港:3个月一次有效,3个月二次有效;1年一次有效,1年二次有效;澳门:3个月一次有效;1年一次有效
(五)逗留签注(D)。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六)其他签注(Q)。3个月一次有效、3个月一次有效、3个月多次有效。
八、换发、补发情形
(一)换发、补发的情形。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九、加急条件
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十、特殊情形
(一)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毁,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二)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损毁或者失效,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向居住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一次或者二次有效其他签注。申请人除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十一、证件有效期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发给申请时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
十二、办证流程
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证。
十三、办证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签注申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
十四、收费标准
工本费80元/本,一次有效15元/件;二次有效30元/件;一年以内多次有效80元/件,一年以上两年以内多次有效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内多次有效180元/件;长期多次有效24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