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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

信息来源: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6-29

2018年5月21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以下简称《决定》),为便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掌握和贯彻落实《决定》,现就《决定》解读如下: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要求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针对烦扰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进行专项整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的10条措施,其中明确将“减证便民”作为加快推进我省“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对“减证便民”专项行动作了专门安排。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在学习借鉴北京、成都等省市经验基础上,以大幅精简各类证明材料,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为目标,从2017年7月中旬开始我省对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2018年1月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和3月29日十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情况和取消、保留证明材料清单。2018年5月3日,省政府印发了《决定》。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取消各行业系统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由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356项,保留各行业系统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由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166项,保留基层开具的证明材料6项,将50项证照凭证作为全省通用的基本证照凭证。

各行业系统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除取消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外,还取消以下几种证明:一是要求当事人自证清白的证明。二是重复循环证明。如教育部门在办理教师资格认定、公开招聘教师、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过程中所需的“学历认证报告”等。三是开具部门不明确,难以查证的证明。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所需的“连续失业一年证明”、“完全失去土地证明”等证明。四是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证明。如在补办相关证照时所需的“遗失申明”“在省级和行业报纸或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申明”等。五是责任倒置的证明。如因见义勇为负伤需要办理伤残等级评定,原需要当事人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改由部门实地调查核实,避免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窘境,鼓励和倡导社会惩恶扬善风气。

《决定》公布的《基本证照凭证清单》,其事项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法律法规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统一制式的证照凭证,如身份证、营业执照、不动产证、机动车驾驶证等;二是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并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知悉的信息,如完税证明、社保缴纳凭证等。凡属《基本证照凭证清单》中基本证照可直接获取、查询到的信息,政府部门不再开具和索要其他证明材料来证实。申请人能够通过省政府公布的《基本证照凭证清单》所列基本证照凭证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颁发的执照、证书、证卡等有效证件证实的信息,办事部门不得再要求当事人额外提供证明。这类事项量大面广、直接惠及企业、群众,如从前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时,需要提供“经营场所证明”,今后用工商营业执照即可替代。同时,对列入《基本证照凭证清单》的基本证照凭证事项,政府部门必须承担向当事人开具证明义务,并且不再收取费用。今后,将以《基本证照凭证清单》为基础,进一步扩充基本证照凭证信息,构建自然人和法人信息库,逐步实现“一证一照走天下”。

(三)《决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决定》明确,今后省政府将以此次发布的保留证明材料清单为基数,确保证明材料一律只减不增。并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证明材料清单开展工作,未纳入清单管理的证明,办事部门一律不得向当事人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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