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25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好“减证便民”有关精神,县委编办“三项措施”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
一、全面贯彻落实。对《决定》已明确取消的证明材料,相关单位即日起停止实施,一律不得向申请人索要;对保留的证明材料,要加强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发布。今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新增证明材料,确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需新增证明材料的,按相关程序处理。
二、充分进行宣传。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决定》精神,并制作本单位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在门户网站、公示公告牌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公示。公示公告牌公示应选择在群众集中、经常出现的地方,公示在醒目位置并长期性公示,确保广大群众知情权,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增强群众改革获得感。
三、完善手册指南。相关单位要根据《决定》的要求,对本单位所有依申请职权事项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中的申请材料、审批条件等要素进行梳理,进一步修订完善,并及时发布在网络平台和摆放在实体大厅供群众查阅。凡是已经取消的证明材料,不得再出现于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申请材料、审批条件等栏目内容中。
(县委编办:何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