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07-10
镇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
镇扶组复〔2018〕12号
镇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对2018年专项扶贫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
县水务局:
根据《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第一期脱贫攻坚项目资金安排的批复》(镇政复〔2018〕7号)文件要求,县水务局汇总上报的《昭通市镇雄县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脱贫攻坚项目审批领导组审批,现予以批复,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日常管理、报账、检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二、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县水务局作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同时也是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对承担的项目必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建设完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管理,督促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并每周收集汇总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县脱贫攻坚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
三、严格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财政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镇政办发〔2017〕10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县级报账制,同时,县财政局划拨50%启动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项目及时启动实施;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四、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镇雄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镇政办发〔2017〕106号)文件执行。
五、项目公示。严格按照《镇雄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执行。
六、档案管理。档案资料包括相关指标文件,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公示公告痕迹资料等,做到有记录可查。
七、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初验,并上报相关材料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附件:1. 附件1:昭通市镇雄县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pdf
2. 附件2:镇雄县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一期脱贫攻坚项目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资金明细表.xlsx
镇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8年2月8日
咨询电话:0870-3120781